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资金交易,应当提供全额担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