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八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关闭并进行清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