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