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