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应当颁发金融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