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二)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
(五)修改章程;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二)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
(五)修改章程;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