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者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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