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