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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