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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