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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