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