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