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