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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