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