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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