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