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 学士学位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