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 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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