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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