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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