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