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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