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