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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