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