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