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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