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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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学前教育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学前教育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机制,明确...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教研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宣传、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四条 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八条 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二十条 面向学前儿童的图书、玩具、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网络教育产品和服务等,应当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二十一条 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当前和长远,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规划和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有效满足...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九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三十条 设立幼儿园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法人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妥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三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公办幼儿园的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可以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三十五条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具备优良品德和专业能力,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园长由其举办者或者决策机构依法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保育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护士应当...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公办幼儿...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设置标准、质量保证标准和课程教学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专...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工作人...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
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保证户外活动时间,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全日健康观察、食品安...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四条 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学前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组...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玩教具和幼儿图书。
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应当经依法审定,具体办法...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条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财...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中央财政通过转...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学前教育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加...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育和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促进教职工发展和改善办园条件。学前儿童伙食费...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幼儿园应当...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更...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工作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或者改变配套幼儿园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在学前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规定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