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