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