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五至十年内不受理其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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