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或者改变配套幼儿园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