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工作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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