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工作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