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