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三十条 设立幼儿园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法人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