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