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可以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关系学前儿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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