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