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四条 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