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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