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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