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八条 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