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二十条 面向学前儿童的图书、玩具、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网络教育产品和服务等,应当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家庭和幼儿园应当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控制其使用时间。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