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二十一条 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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