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当前和长远,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规划和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有效满足需求,避免浪费资源。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