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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