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学前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加强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业务指导。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实施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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