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四条 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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