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中的医师、护士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审。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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