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学前儿童,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