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